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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关于调整部分药品集采属性及价格的公告

news.PharmNet.com.cn 2022-05-24 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字号:放大 正常
  药采〔2022〕63号
 
  依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要求,为规范医保谈判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依据药品生产/代理企业申请,现将相关药品由“挂网采购药品”统一调整为“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详见附件),并以“国家医保谈判价格”或“省医保支付标准”为集采限价。个别企业在“国家医保谈判价格”基础上以全国最低集采价降价的,以企业自主降价限价,请各医疗机构及时调整目录及价格。
 
  特此公告!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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