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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做好省际联盟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和相关耗材接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news.PharmNet.com.cn 2022-07-14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字号:放大 正常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管各级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根据甘肃省医保局等8部门《关于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意见》(甘医保发〔2021〕101号)要求,为确保广东联盟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和相关耗材带量中选结果顺利接续(以下简称“接续采购”),现将我省做好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实施范围和执行时间
 
  (一)机构范围。卫生健康部门确定公布的检测单位,含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主体”)。
 
  (二)品种范围。广东牵头组织的省际联盟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和相关耗材接续采购中选结果。
 
  (三)执行时间。2022年7月30日起,全省执行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和相关耗材接续采购中选结果。
 
  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一)约定采购量。以各采购主体在“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平台填报的数据为准。
 
  (二)采购周期。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和相关耗材采购周期为一年,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计算。
 
  重点任务和配套措施
 
  (一)配送关系维护和采购协议签订。生产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通过“甘肃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完成配送关系建立。配送关系建立后,由采购主体、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三方在“新冠检测试剂带量采购子系统”中签订采购协议,生产企业应督促配送企业于2022年7月30日前共同完成协议签订。
 
  (二)约定采购量落实和货款结算。各采购主体应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各采购主体要根据功能相近的中选产品价格及降幅,按去除价格虚高空间、性能与价格相匹配的原则,在甘肃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品种。采购主体应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三)中选产品价格和挂网申报。根据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提前执行广东联盟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和相关耗材部分产品中选价格的通知》要求,提前执行中选价格的产品,不再进行价格调整。未在甘肃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挂网的中选产品,按照省级药品采购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关于国家和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申报阳光挂网。
 
  (四)严格质量监管和配送服务。中选企业是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质量和供应入围标准,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产品质量的行为。生产企业应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甘肃市场约定采购量需求,并按照合同进行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使用安全。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保障供应问题造成采购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生产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被视为失信行为。
 
  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分工,层层传导压力,推动政策落实,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对于执行中选结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要及时反馈至上级相关部门。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采购主体和群众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带量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强化医务人员对国家政策的理解和认同,及时消除群众对临床产品替代的顾虑,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公众关心的问题。
 
  (三)加强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采购主体、中选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的监管,对采购周期内发生的不诚信行为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有关规定处理。
 
  联系方式
 
  技术支持电话:025-69616700转8124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931-2909193
 
  省医疗保障局:0931-8127072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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