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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做好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第二协议年度相关工作

news.PharmNet.com.cn 2021-04-30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字号:放大 正常
医药网4月30日讯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19-2)》(以下简称《采购文件》)和《甘肃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甘医保发〔2019〕94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国家集采)结果第二协议年度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续约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国家集采工作。上报了第二批国家集采药品预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约定采购量和中选价格采购。
 
   (二)药品范围。根据《采购文件》相关规定,第二批国家集采药品头孢氨苄口服常释剂型采购周期已满,以我省新的集中带量采购结果为准。其他药品续签第二年度采购协议并执行,供应清单详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
 
  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
 
  三、约定采购量
 
  约定采购量根据医疗机构报送的需求量,结合上年度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同通用名药品使用情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核定。对约定采购量较上年度下降明显的药品,适当上调约定采购量折算比例。医疗机构在新协议期内需完成约定采购量,中选企业按照供应承诺书做好约定采购量和超过部分的保障供应。
 
  四、重点工作
 
   (一)配送关系维护和采购协议签订。采购协议生成后将自动调用上一年度中选企业维护的配送关系,中选企业应提前更新维护好配送关系。采购协议签订方式不变,于2021年5月20日前完成。
 
   (二)医保基金预付和药款30天支付。医保基金预付和药款30天回款政策按照原有规定执行。2021年6月20日前,相关统筹区应当完成医保基金预付,采购协议期满后,医疗机构按原渠道返还已预付医保基金。
 
   (三)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甘肃药品。各医疗机构要优先采购并合理使用中选甘肃药品,确保在协议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在保证可以完成中选甘肃药品用量的前提下,可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非中选甘肃药品,非价格适宜的通用名药品采购数量不得超过中选甘肃药品采购数量。
 
   (四)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保障。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履行企业向国家联采办申报的关于质量和供应的承诺事项,保障好我省药品质量和供应。生产经营企业要提前做好备货,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确保药品及时足量配送到位。因无法及时足量供应造成医疗机构未能完成约定采购量的,未配送部分将从约定采购量中扣减,因保障供应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未能履行协议的企业承担。
 
  各级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做好中选药品供应保障的日常监测和应对,将国家集采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内容。对落实国家集采工作不到位的单位,采取函询、约谈、惩戒等措施,确保中选药品及时足量供应,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中选药品并按期完成约定采购量,让质优价宜的国家集采药品惠及更多群众。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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