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规:创新药挂网按月新增,5家三级医院备案可增补
4月6日,福建省医保局发出《关于调整完善药品阳光采购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主要明确了药品阳光采购动态调整中有关创新药品、备案采购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品种增补挂网的相关规则,以及加强药品采购使用管理、挂网产品价格联动等具体要求。
(一)完善药品阳光采购动态调整规则
申请新增挂网产品报价需不高于本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产品在全国其他省级平台现行所有挂网价。其中:
不在我省阳光采购挂网目录内的创新药品(具体范围详见通知正文,主要是1类新药),可予以增补挂网,实行日常受理按月增补,对应挂网目录其他产品后续按照我省动态调整规则增补挂网,相关产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对属于未在我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的药品,符合按原备案采购规定程序,在我省至少有5家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备案采购的,可予以增补挂网,实行日常受理按月增补,对应挂网目录其他产品按照我省动态调整规则增补挂网,相关产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国家、省际联盟、省级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品种,新增产品挂网纳入日常阳光采购动态调整,申请新增挂网产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予以增补,相关产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一是同竞价组中选企业大于等于两家时,报价不高于同竞价组中选药品次低挂网价;同竞价组中选企业一家时,报价不高于同竞价组中选药品挂网价。
二是报价不高于同竞价组非中选药品最低挂网价。
(二)加强药品采购使用管理
对列入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目录的平台挂网药品强化监测分析,发现存在不合理采购、使用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医保定点医疗服务协议从严从重处理,直至暂停挂网、取消挂网资格、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失信评级等处置。
(三)其他
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主动申报的,经查核实后,将视情况予以暂停挂网、取消挂网资格、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失信评级等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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