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
医药网·政策法规
会员注册 免责声明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政策法规首页
政策法规网> 正文
  
交通部关于做好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紧急通知(特急)
(交公路发明电[2004]02号)  收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建设兵团交通局:
    近来,我国周边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相继暴发了大规模的高致病性禽流感(以下简称禽流感)疫情,我国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点状暴发了疫情,形势十分严峻。为坚决防止禽流感疫情扩散传播,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各项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和控制禽流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禽流感防控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防控禽流感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为加强对交通行业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领导,部决定成立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工作职责。根据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到 “一个坚持、三个确保”,即坚持以人为本、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所有工作的出发点;确保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不通过车船等交通工具扩散传播,确保交通畅通,确保防治禽流感的应急物资的运输。
    三、做好出入境汽车运输的检查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动物检疫等有关部门,做好出入境运输中的防疫检查工作,防止疫区禽类产品的进入,加强对来自境外疫区运输工具的消毒。
    四、做好疫情发生地区的交通防疫工作。一旦在局部地区发现禽流感疫情,交通主管部门要立即行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指挥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疫区的隔离和对来自疫区的营运车辆的消毒工作,确保禽流感疫情的不通过车船等交通工具扩散传播。
    五、严禁运输易感染活禽进出疫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疫区。各货运企业不得运输易感染活禽进出疫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疫区,各客运企业、客运站要加强对旅客携带、托运的物品的检查,严禁旅客携带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乘车船出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一旦发现来自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要立即暂扣并请动物检疫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六、搞好疫情监测工作。港口、客货运输站场等相关单位要为动物检疫部门设立疫情监测点提供方便,并配合其做好疫情监测工作。发现禽流感疫情,要立即向动物检疫、卫生检疫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防疫部门做好对随车人员、动物的隔离、检查等工作。
    七、确保信息畅通。对已经防疫部门确定为禽流感的疫点或疫区,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要立即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直至交通部,其他重要情况随时报送,确保信息畅通。
    八、确保交通安全畅通。预防和控制禽流感疫情,必须遵循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原则,确保交通畅通。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擅自设置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过往车辆、人员进行检查,不得以任何方式中断交通、破坏公路、阻断正常运输,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非疫区间健康畜禽及其产品的运输流通。
    九、做好紧急物资运输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组织好充足运力,加强调度指挥,确保防治禽流感的各种医疗设备、药品的及时、快速运输,保障疫情发生地区人民生产生活物资的运输,为防治禽流感疫情和维护正常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提供可靠的后勤保障。
    十、制订应急预案。尚未发生疫情的省区(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港口和运输站场,应结合禽流感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制订禽流感应急预案,确保发现疫情时反映迅速,措施有力,防控及时。
    部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10—65292723,65292722,传真:65292780。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迅速将防治禽流感工作值班电话、联系人以传真形式报送部防控禽流感领导小组办公室。
交   通   部   
二○○四年二月四日
   
收藏     

 
站内支持:  招商综合版 - 招商搜索 - 分类招商 - 关于公司 - 服务项目 - 媒体报道 - 意见反馈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兄弟站点:  全球化工网 - 中国化工网 - 中国纺织网 - 服装网 - 纺织搜索化工搜索 医药招商 - 生意宝 - 国贸通

©
医药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