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
医药网·政策法规
会员注册 免责声明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政策法规首页
政策法规网>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口岸非典型肺炎卫生检疫“八项制度”工作规范和要求》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3]380号)  收藏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口岸非典型肺炎的卫生检疫工作,现将总局制定的《国家质检总局口岸非典型肺炎卫生检疫“八项制度”工作规范和要求》(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各局要对所属口岸执行工作规范的情况进行自查,并于11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总局卫生司;总局将组织地区间的互查,并在适当的时候进行抽查。
  联系人:薛永磊
  联系电话:82261878
  传  真:82260150
  E-mail:xueyl@aqsiq.gov.cn
  附件:国家质检总局口岸非典型肺炎卫生检疫“八项制度”工作规范和要求
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口岸非典型肺炎卫生检疫\"八项制度”工作规范和要求

  为贯彻落实吴仪副总理在10月9日召开的全国防治非典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2003~2004年度口岸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和防制工作实施方案>与<建立与完善口岸公共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指导原则>的通知》(国质检卫[2003]29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有序地开展口岸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卫生检疫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一、出入境健康申报制度
  (一)健康申报要求。
  1.所有出入境交通工具负责人在办理交通工具出入境手续时,必须如实向检验检疫机构填报相应的健康申报材料,如《航海健康申报表》、《总申报表》、《健康申报表》。
  2.所有出入境人员(包括旅客和交通工具员工)在口岸出入境时必须如实填交《出/入境健康检疫申明卡》。
  3.入境交通工具上有发热病人,该交通工具负责人必须在抵达前以最快的方式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该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发病时间,现在的主要症状,离开出发地时间和初步处理情况。
  4.出境交通工具办理完出境检疫手续后,尚未离开港站时发现有发热病人,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就近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临时检疫;如果航行途中发现有发热病人,该交通工具负责人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向前方停靠点报告。
  (二)查验要求。
  1.对交通工具,检验检疫人员核查交通工具负责人填报的相应健康申报材料的内容是否完整、清晰、准确。
  2.对出入境人员,检验检疫人员核查《出/入境人员健康检疫申明卡》各项内容是否完整、清晰、准确。重点核查中英文姓名、护照号码、在华详细联系地址和方式。
  3.检验检疫人员在核查《出/入境人员健康检疫申明卡》时,按“体温检测制度”的要求测量出入境人员的体温并予以记录。
  4.检验检疫人员在检疫查验时发现发热病人,根据其体温值及现场医学判断结果,及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如按“信息报告制度”报告信息,按“病人控制制度”控制病人,按“消毒通风制度”进行消毒处理等。
  (三)管理要求。
  1.所有交通工具的健康申报材料应与该交通工具的交通员工及旅客的《出/入境健康检疫申明卡》合并归档,并检查收缴数量与实际人数是否相符。
  2.归档时,附写上交通工具名称、申报人数、查验人员、查验日期等信息,装入档案袋,封面应注明日期及交通工具名称及班(航、车)次。
  3.该档案保管期限为三个月。
  4.负责对发热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的人员应当是医学、卫生专业人员。
  5.测温仪器应保持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6.检验检疫人员的个人防护视疫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图:出入境健康申报图(略)
  二、体温检测制度
  (一)测温仪器技术要求。
  1.初筛仪器:使用红外线快速测温仪(有语言提示、灯光报警、测温速度≤0.3秒、计量部门检测分辨力≤0.2℃、最大允许误差±0.4℃,有温度数值显示、经济实用);测温仪的显示值必须是实际温度值。
  2.复测仪器:使用水银体温计在腋下测量(计量部门检测正负误差≤0.1℃)。
  3.仪器的校正:定期对测温仪器检测进行计量校正,保证测温仪器的准确性。
  (二)测温仪器配备要求。
  1.在所有出入境检疫通道上设置红外线快速体温检测仪器,保证对所有出入境人员实施体温检测。
  2.在出入境检疫通道附近必须要设有专门用于体温复测的场所,该场所称“发烧检查室”,室内要有检查台、椅子、检查床,配置经计量部门检测合格的水银体温计、防护用品和必需的消毒设施。
  (三)体温检测程序。
  1.为保证初筛体温检测的准确性,有条件的口岸应在出入境检疫现场设置蛇行护栏(迷路),以便于出入境人员逐个有序地接受体温检测。
  2.对体温检测正常的出入境人员,检疫人员在《出/入境健康检疫申明卡》上加盖总局标准样式的体温检测印章,颜色为蓝色。
  3.发现出入境人员初筛体温超过37.5℃时,立即要求患者佩戴防护口罩,进“发烧检查室”(无“发烧检查室”的局应设立屏风,在屏风内复测)接受标准水银体温计腋下体温复测,注意体温计放置位置的准确,保证测温质量。
  4.对体温复测后不需要转送医院的出入境人员,检疫人员在体温复测场所对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发放“出入境健康建议”或非典防治宣传材料后放行,入境人员发给“就诊方便卡”、同时嘱其自行到就近医院及时诊治病情。
  5.对体温复测后需要转送医院的出入境人员,检疫人员穿着防护服装将其带入临时隔离检疫场所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安排转送医院的相关准备工作。
  (四)检疫控制措施。
  1.入境人员转送医院标准:所有复测体温在38℃以上者;来自非典流行区,体温37.5℃以上伴有咳嗽、气短或呼吸困难症状者。
  2.出境人员:体温在37.5℃至38℃(以水银温度计测试腋下体温为准)的出境人员暂缓登乘交通工具,在临时隔离检疫场所做进一步观察、检诊和登记,对无其他非典相关症状(如咳嗽、呼吸困难等)者准予继续旅行。体温超过38℃的出境人员不得登乘交通工具,需按病人控制制度专送指定医院进行诊治。
  3.对所有发热37.5℃以上者,均应进行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并予以记录。
  (五)在无非典疫情发生时,既要严格执行体温检测制度,又要同时采取增开通道等有关措施,防止出入境人员排队过长,提高通关速度。
  三、医学巡查制度
  医学巡查制度主要是在出入境旅检口岸实施,当境外发生疫情时,重点对来自疫区的入境人员开展医学巡查;当国内发生疫情时,重点对出境人员开展医学巡查,负责医学巡查的人员必须是医学卫生专业人员。
  (一)对入境人员的医学巡查。
  1.配备“医学巡查专用箱”,箱内主要物品有测温仪、防护口罩及服装、消毒器械、对讲机、流行病学调查表及非典防治宣传材料。
  2.入境交通工具到港后,检疫人员在登机 (船、车)办理入境检疫查验手续同时对所有入境人员进行医学巡查,发现可疑情况及时采取检疫措施。
  3.检疫人员在入境检疫通道对入境人员办理入境手续同时进行医学巡查,发现可疑情况及时采取检疫措施。
  (二)对出境人员的医学巡查。
  1.配备医学巡查专用设备,配备物品同“医学巡查专用箱”。
  2.检疫人员在出境人员候机(船、车)场所进行经常性医学巡查,宣传非典及其他传染病防治知识,观察询问出境人员健康状况,发现可疑情况及时采取检疫措施。
  3.出境人员登机(船、车)时,检疫人员对出境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发现可疑情况及时采取检疫措施。
  四、病人控制制度
  (一)病人发现,是指在入出境人员、交通工具的检疫查验过程中发现非典可疑病人。
  (二)疫情报告,是指按疫情报告制度实施。
  (三)个人防护,是指现场检疫人员以1名~3名为宜,可视情况增减人员,人员宜少不宜多,尽量减少人员与病人的接触;应做好个人防护工作,穿戴好个人防护装备(按自身防护制度执行)。
  (四)隔离病人,是指首先给患病人员戴上口罩,就地将其隔离。在交通工具上应将病人单独隔离到没有循环通风设施的房间或相对独立的区域,在候机(船、车)大厅中应将病人单独隔离到检疫隔离观察室。
  (五)流行病学调查,是指了解病人14天内的行程,是否到过非典曾经高发地区,是否接触过非典患者以及疑似病例,是否从事病毒研究工作等。要严格按照总局《口岸初筛非典型肺炎(SARS)送医院检查者个案调查表》(见附1)的内容逐项调查。
  (六)临床检查,是指详细检查病人的症状和体征,特别注意是否与非典的症状相符(如发烧、干咳、胸痛、气促、呼吸困难、肺部罗音等)。检验检疫机构应充分利用已配备的医疗设施在现场进行胸片和血象检查。
  (七)可疑病人移送,是指如不能排除非典,即按非典可疑病例处理。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通报的同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在严格的防疫措施下沿指定移送路线将病人转移到救护车上,送指定医院进行进一步排查和治疗。同时填写《传染病疑似病例转诊单》(见附2)。
  (八)追踪调查,是指对转移走的病人应当随时进行追踪调查,了解进一步排查结果。
  (九)信息反馈,是指将指定医院反馈的诊断结果做好详细记录存档备查。信息反馈表见附2《传染病疑似病例转诊单》。
  (十)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和管理。
  1.密切接触者的判定:
  (1)列车上发现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如果病人是旅客,密切接触者的定义是指:和病人同车厢的旅客或同一卧铺包厢的旅客,照顾护理病人的人、以及接触病人呼吸道分泌物、血液、尿液的人。如果病人是列车员,密切接触者的定义是指:与该列车员在一组工作和住在一起的工作人员,及其接触过的旅客。
  (2)飞机上有处于症状期的病人时,密切接触者包括所有的旅客和所有的机组人员。
  (3)当汽车为空调车或密闭不通风时,当有处于症状期病人时,密切接触者为交通工具上的所有人。通风良好时,是病人同排座位和前后三排的人。
  (4)当船舶的船舱不能通风时,不论病人是旅客或者是船上的船员,密切接触者是船上所有的人。当船舶的船舱通风时,如果病人是旅客,密切接触者是指:和病人同船舱前后3排位置的旅客或者同舱位生活的旅客;如果病人是船上的船员,密切接触者是指:和该船员一起工作、居住、有亲密接触的人。
  (5)密切接触者的管理:对密切接触者实施自最后接触非典染疫嫌疑人之日算起不超过14天的留验观察或留验至可疑病人排除非典为止,具体留验地点根据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规定执行;在家留验者不得外出并要注意家人的防护。留验观察期间应采取如下措施:
  a.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人员每日对病人的健康状况进行诊察或电话联系并给予健康教育和指导;
  b.密切接触者应每天早晚各测试体温1次,做好记录。
  c.出现发烧、干咳、胸痛、气促、呼吸困难等症状,应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送指定医院接受诊治。
  d.对现场密切接触非典可疑病人的检疫人员应在指定的隔离场所实施临时留验,接到当地卫生部门排除非典通知后,可随即解除,如不能排除非典,应在指定地点留验14天。
  2.一般接触者的管理。应向一般接触者发放《就诊方便卡》,要求其一旦出现发热等身体不适,应尽快向检验检疫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图:可疑病例控制流程图(略)
  五、通风消毒制度
  (一)通风消毒制度。
  1.国境口岸候机(船、车)厅。
  (1)通风:候机(船、车)厅应保持空调或通风系统在启动状态,没有空调或通风系统的,打开窗门,确保空气流通,通风良好。
  (2)预防性消毒:国内外发生非典疫情时,督促口岸管理部门每天候机(船、车)厅实施1次~2次预防性消毒。
  (3)终末消毒:在候机(船、车)厅发现可疑非典病例时,可疑病例离开后,立即对候机(船、车)厅实施终末消毒。
  2.交通工具通风消毒。
  (1)通风:在运载旅客过程中,交通工具应保持空调或通风系统在启动状态,没有空调或通风系统的,打开窗,确保空气流通,通风良好。
  (2)预防性消毒:对来自非典流行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实施预防性消毒。
  (3)终末消毒:运载可疑非典病例的出入境交通工具,可疑病例离开后,立即实施终末消毒。
  (二)消毒程序。
  1.了解被消毒场所的基本情况,确定消毒方法和使用的消毒剂;计算被消毒场所的面积、容积,确定用药量。
  2.有空调、通风系统的候机(船、车)厅、交通工具,首先关闭空调、通风系统。
  3.实施消毒时,首先消毒地面、墙壁、门窗,然后再进行空气消毒,上述消毒应从最近处向外/向内进行。
  4.做好个人防护。
  (三)消毒方法。
  1.国境口岸候机(船、车)厅消毒。
  (1)地面、墙壁、门窗:用0.2%~0.5%过氧乙酸、500mg/L~1000mg/L二氧化氯、有效氯和有效溴含量为1000mg/L~2000mg/L的消毒液喷雾。泥土墙吸液量为150ml/㎡~300ml/㎡,水泥墙、木板墙、石灰墙为lOOml/㎡。对上述各种墙壁喷洒消毒剂溶液不超过其吸液量。地面消毒先外后内喷雾一次,喷药量为200ml/㎡~300ml/㎡,待室内消毒完毕后,再由内向外重复喷雾一次。以上消毒处理,作用时间应不少于60分钟。
  (2)空气:候机(船、车)厅密闭后用0.3%过氧化氢、500mg/L二氧化氯或有效氯含量为1500mg/L的消毒溶液,用气溶胶喷雾,20ml/立方米~30ml/立方米,作用1小时。消毒后即可开门窗通风。
  (3)衣服、被褥、书报、纸张:耐热、耐湿的纺织品可煮沸消毒30分钟,或用流通蒸汽消毒30分钟,或用有效氯或有效溴含量为250mg/L~500mg/L的消毒液浸泡30分钟;不耐热的毛衣、毛毯、被褥、化纤尼龙制品和书报、纸张等,可采取过氧乙酸熏蒸消毒,或将被消毒物品置环氧乙烷消毒柜中,在温度为54℃,相对湿度为80%条件下,用环氧乙烷气体(800毫克/升)消毒4小时~6小时;或用压力蒸汽进行消毒。
  (4)病人排泄物和呕吐物:稀薄的排泄物或呕吐物,每1000毫升可加漂白粉50克或有效氯含量为20000mg/L的消毒液2000毫升,搅匀放置2小时。无粪的尿液每1000毫升加入干漂白粉5克或次氯酸钙1.5克或有效氯为10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100毫升混匀放置2小时。成形粪便不能用干漂白粉消毒,可用20%漂白粉乳剂(含有效氯5%),或有效氯含量为50000mg/L的消毒液2份加于1份粪便中,混匀后,作用2小时。
  (5)餐(饮)具:首选煮沸消毒15分钟~30分钟,或流通蒸汽消毒30分钟。也可用0.2%~0.5%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氯含量为250mg/L~500mg/L的消毒液浸泡30分钟~60分钟后,再用清水洗净。
  (6)食物:瓜果、蔬菜类可用0.1%~0.2%过氧乙酸、或有效氯含量为100mg/L~200mg/L的消毒液浸泡30分钟~60分钟。病人的剩余饭菜不可再食用,煮沸30分钟,或用20%漂白粉乳剂、有效氯含量为5000mg/L~10000mg/L的消毒液浸泡2小时后处理。也可焚烧处理。
  (7)盛排泄物或呕吐物的容器:可用有效氯含量为2000mg/L~5000mg/L的消毒液、或0.5%过氧乙酸溶液浸泡30分钟,浸泡时,消毒液要漫过容器。
  (8)垃圾:可燃物质要尽量焚烧,也可喷洒有效氯含量为10000mg/L的消毒液,作用60分钟以上。消毒后深埋。
  (9)在候机(船、车)厅进行空气消毒处理后,应打开所有门窗,并将空调系统开至最大进行空气抽换并维持一段时间。
  (10)空调、通风系统消毒:
  a.应先对过滤器、过滤网消毒再更换。消毒方法可用有效氯含量为2000mg/L的消毒液喷洒至湿润,作用30分钟。过滤器、过滤网拆下后应再次喷洒消毒,然后焚烧。
  b.对所有供风设备和送风管路用有效氯含量为500mg/L~1000mg/L的消毒溶液喷雾或擦拭消毒。
  c.空调箱的封闭消毒,可采用过氧乙酸熏蒸 (用量为1g/立方米)或用0.5%过氧乙酸溶液喷洒后封闭60分钟,消毒后及时通风。
  d.空调凝结水应及时收集在塑料容器内,按污水处理方法,以每公斤水投加50mg有效氯的比例加入含氯消毒剂,混匀作用2小时后排放。如采用连续收集的方法,则可在收集容器内预先加入有效氯含量为500mg/L的消毒溶液。
  2.交通工具消毒。
  (1)空气消毒。
  a.机舱内空气:飞机到港后应立即对机舱内进行消毒,二氧化氯或有效氯含量为1500mg/L的消毒溶液,用气溶胶喷雾,20ml/立方米~30ml/立方米,作用1小时;消毒后,机舱内的设施应用温水擦拭,再用清洁的布擦干,以便去除残留的消毒剂。
  b.车厢、船舱内空气:用0.3%~0.5%过氧乙酸溶液,500mg/L二氧化氯溶液、3%过氧化氢溶液,或有效氯含量为1500mg/L的消毒溶液进行喷雾消毒,按20ml/立方米用量计算,密闭1小时后开门窗通风。
  (2)环境物体表面消毒。
  对车厢、机舱、大堂、通道等公共区域的地面、墙壁、电梯以及经常使用或触摸的物体表面如门窗、桌椅、拉手、话筒、水龙头、洗手池、卫生间等部位,用500mg/L~1000mg/L二氧化氯溶液、有效氯或有效溴含量为1000mg/L~2000mg/L的消毒溶液拖擦、喷洒、喷雾,作用时间不少于60分钟。
  (3)公共物品消毒。
  a.交通工具的公用设施:先用有效氯或有效溴含量为1000mg/L的消毒溶液擦拭,作用30分钟后用湿布去除表面残留的消毒液。其他的办公设施,例如传真机和激光打印机的清洁与消毒也可用上述方法处理。
  b.餐饮具:煮沸消毒15分钟~30分钟,或流通蒸汽100℃作用20分钟~30分钟,或远红外线消毒碗柜125℃作用15分钟以上。化学法消毒,可用有效氯或有效溴含量为500mg/L~1000mg/L的消毒溶液,或0.2%~0.5%过氧乙酸溶液浸泡 30分钟~60分钟。
  c.纺织品:耐热耐湿的物品,可用流通蒸汽100℃作用20分钟~30分钟或煮沸消毒作用15分钟~30分钟。不耐热的物品,可用有效氯或有效溴含量为500mg/L的消毒液或0.2%~0.5%过氧乙酸溶液浸泡30分钟。
  d.卫生洁具:用有效氯含量为1000mg/L~2000mg/L的消毒液擦拭,作用30分钟后,用流动水冲去残留的消毒液。
  e.垃圾处理:可燃物质尽量燃烧,也可喷洒有效氯含量为10000mg/L的消毒溶液,作用60分钟以上。消毒后深埋。
  (4)分泌物、排泄物、呕吐物消毒。
  稀薄的排泄物或呕吐物,每1000ml可加漂白粉50g或有效氯含量为20000mg/L的消毒溶液2000ml,搅匀加盖放置2小时。无粪的尿液每1000ml加入干漂白粉5g,或次氯酸钙1.5g,或有效氯含量为10000mg/L的消毒溶液100ml混匀放置2小时。成形粪便不能用干漂白粉消毒,可用20%漂白粉乳剂(有效氯含量为50000mg/L)或有效氯含量为50000mg/L的消毒溶液2份加于1份粪便中,混匀后,作用2小时。盛分泌物、呕吐物、排泄物的容器使用后,可用有效氯含量为2000mg/L~5000mg/L的消毒溶液全部浸泡后消毒30分钟~60分钟,用水冲洗后备用。
  (5)空调、通风系统消毒:按1.(10)进行。
  (6)便池、下水道消毒:每蹲位用5升~10升有效氯含量为1000mg/L~2000mg/L的消毒溶液冲洗,停留30分钟,然后用流动水冲去残留的消毒剂。
  3.口岸“发烧检查室”要参照口岸候机(船、车)厅进行预防性消毒以及终末消毒。
  (四)工作要求。
  1.对国境口岸候机(船、车)厅、交通工具的通风消毒制度实施卫生监督,实施消毒时,要做好工作记录。
  2.工作人员实施消毒时要做好自身防护。
  3.消毒剂要选用总局批准的药物,确保消毒有效、安全。
  六、疫情报告制度
  (一)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检验检疫机构及其执行任务的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为口岸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以及可疑病例的责任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口岸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为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以及可疑病例的义务报告单位或报告人。
  (二)报告要求和内容。
  1.日常报告。各检验检疫机构的疫情管理员每天上午10点前利用“卫生检疫信息监测预警应急系统”网络或传真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入出境人员SARS卫生检疫日报表》(见http://10.10.8.66:9080/SarsWeb2/)、《无SARS健康证明日报表》(见附3)。为了保证疫情资料统计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要严格执行非典疫情的“零报告”和“日报告”制度。
  2.疫情报告。出现非典疫情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应立即口头上报直属局非典防治领导小组,2小时内补报书面材料(《口岸初筛非典型肺炎(SARS)送医院检查个案调查表)、《出/入境健康检疫申明卡》及密切接触者登记表),直属局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在核实报告材料后应立即上报到国家质检总局,并根据疫情处理的进展情况随时向总局汇报。个案处理结束后应立即将个案处理报告及时上报国家局。重大、紧急疫情报告,上报后必须核准上报成功。
  3.报告方式。紧急疫情通过电话、传真上报;日常报告通过传真、总局的预警和快速反应网络上报。
  4.档案管理。详细记录报告时间、被报告部门和报告内容,报告人签字后归档。
  七、自身防护制度
  (一)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及准备。
  必须将下列防护用品准备好并置于防护包内,摆放整齐,标签清晰,保证能随时启用。
  1.护目镜、鞋套、帽套、一次性乳胶手套。
  2.面罩:A.呼吸器B.杯状滤膜口罩N95 C.12层以上棉纱口罩。
  3.防护服:Ⅰ.连体隔离衣,或普通工作服再外罩一层一次性连体隔离衣。Ⅱ.外科隔离衣。Ⅲ.白大衣。
  (二)防护等级的确定。
  根据疫情的状况,视不同岗位及工作性质确定防护等级。
  1.染疫嫌疑交通工具及公共场所消毒应使用最高级别防护,即A+Ⅰ组合,并戴护目镜。
  2.当交通工具上申报发现疑似病人,需进入交通工具进行检疫时应使用B+Ⅰ组合,并戴护目镜。
  3.对可疑病人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应使用B+Ⅰ组合。
  4.对在体温初筛检查后使用水银体温计进行体温确认时应使用B+Ⅱ组合。
  5.医学询问及体温初筛检查应使用C+Ⅲ组合。
  6.出入境人员及交通工具查验、出入境人员巡查可以使用C+Ⅲ组合。
  (三)防护用品的使用与穿戴程序要求。
  1.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使用者应提前认真阅读防护用品的产品说明书,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按照说明书的要求检查其有效性并及时做好保管、更换及维护工作。
  2.个人防护用品的穿戴程序:
  (1)在进入现场时应戴口罩,视不同情况选择种类。
  (2)再穿上连体隔离衣、鞋套,裤管应塞入鞋或鞋套内。
  (3)戴上一次性乳胶手套,并将外衣的袖子塞入手套内。
  (4)戴上护目镜。
  3.个人防护用品的脱去与处理程序:
  (1)消毒戴手套的手。
  (2)用经消毒的戴手套的手脱下防护衣(隔离衣)与鞋套,将污染面朝里,放入专用的丢弃袋。注意操作时只能接触衣物的外部,避免污染里面的衣服。
  (3)脱下手套(在脱第二只手套时,手指只能接触手套的里面),将污染面朝里,放入专用的丢弃袋,再用消毒液进行手的消毒。
  (4)用经消毒的手脱下头套、护目镜和口罩。
  (5)脱下的棉纱口罩、一次性口罩、隔离衣、头套、鞋套、手套应立即放入指定的污物容器内。
  (6)护目镜使用后应立即放入密封袋内,由专人负责消毒处理。密封袋集中回收处理。
  (7)最后再用消毒液彻底消毒手至腕部,然后用皂液与流水冲洗。
  (四)个人消毒。
  工作完毕后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手消毒用0.3%~0.5%碘伏消毒液或75%酒精等揉搓1分钟~3分钟。
  八、宣传教育制度
  (一)组织领导。
  把宣传工作作为整个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推动非典防治工作。各地检验检疫机构非典防治领导小组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宣传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非典防治的宣传教育。卫生检疫监管部门配合局宣传主管部门,制定宣传方案和报道计划,形成全面立体的宣传教育网络。
  (二)采取的方式。
  1.制作通俗易懂、图文并茂的张贴画、小册子及时发放到各口岸一线、检验检疫现场及其他相关部门。
  2.在口岸及其他检疫场所设立专栏、橱窗,张贴相关资料。在红外线快速测温以前要明确告示。宣传栏的内容须每月更新一次。
  3.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大众媒体的作用,尤其是充分发挥互联网即时性、大容量、互动性强的特点,加强网络宣传,及时转发、转播新华社和中央主要媒体新闻,同时,开辟专栏、专题,增加发稿数量和密度。
  4.根据需要,随时编发非典预防专刊。
  5.各旅检现场和健康检查场所应设立健康咨询台,开展旅行保健咨询服务。
  6.以发放技术资料、举办技术讲座、现场观摩、紧急演练等多种形式,宣传非典防治知识和检验检疫措施。
  (三)实施的对象。
  1.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
  按照总局和直属局培养技术骨干,分支机构或部门负责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的原则,做好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一线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应以岗位自学为主,集中培训为辅的方式,学习和掌握非典的最新知识和防治措施。学习培训内容包括非典基础知识、预防控制措施、心理健康知识、应急处理和救治措施、有关传染病防治法规知识等五个方面。各种学习培训活动要做到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并进行必要的考核。
  2.对外的宣传协调。
  (1)建立与地方政府、口岸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沟通与交流机制,积极宣传口岸卫生检疫的工作和非典防治措施,取得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与配合,扩大社会影响。
  (2)加强对入出境人员的宣传教育,普及卫生防病知识,非典的科普知识,增强自我保健意识,维护社会稳定。
  (3)对于已经发生疫情的地区,要加强对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他们能自觉服从有关部门和组织的安排,主动接受检查、治疗,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配合实施隔离、留观等措施。
  (四)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
  1.宣传政策。
  相关法律法规及检验检疫相关的部门规章。包括《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总局下发的有关规定。
  2.沟通信息。
  及时宣传非典预防工作的好的措施与做法,交流总结工作经验。
  3.教育群众。
  使出入境人员和口岸工作人员了解和掌握“非典”发病的原因、主要症状、传播途径和预防措施。提高防病意识,增强防病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教育群众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公共卫生道德,积极参与各种体育锻炼,强身健体。宣传各项有效预防措施,教育群众积极予以配合,人人参战,群防群控。
  4.心理辅导。
  对体温检测超过37.5℃需进一步排查的人员,应当说明必要的理由和具体要求,争取其配合,消除不必要的误解。对密切接触者应给予隔离措施的辅导,强调非典可防可治不可怕,消除不必要的恐慌。
  5.报道先进。
  报道在日常工作和紧急情况下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集体,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激发团队精神,激励工作热情。
  (五)宣传教育的管理。
  1.针对非典防治宣传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强的特点,加强非典防治宣传工作的统一管理。做到公开透明、稳妥有序、积极有效。
  2.加强领导指挥,明确各项分工,制定宣传计划,层层落实,密切配合,使各项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
  3.提供非典防治宣传教育工作保障措施,合理调配设备的使用,统筹安排防治“非典”的宣传教育工作。
  附:1.口岸初筛非典型肺炎(SARS)送医院检查者个案调查表(略)
    2.传染病疑似病例转诊单(略)
    3.____检验检疫局无SARS《健康证明》统计表(略)
收藏     

 
站内支持:  招商综合版 - 招商搜索 - 分类招商 - 关于公司 - 服务项目 - 媒体报道 - 意见反馈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兄弟站点:  全球化工网 - 中国化工网 - 中国纺织网 - 服装网 - 纺织搜索化工搜索 医药招商 - 生意宝 - 国贸通

©
医药网版权所有